当事人信息

原告:汲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山东信钰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古全诚,男,****年**月**日出生,住潍坊高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汲湘飞与被告古全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汲湘飞、被告古全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汲湘飞因被告古全诚未偿还于2020年1月7日借款40000元,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汲湘飞借款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古全诚于2020年1月7日向原告汲湘飞借款50000元,于2020年1月14日已经偿还10000元,剩余借款40000元至今没有偿还,双方对该笔借款未约定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案涉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按照同业银行拆借利息的四倍计算,缺乏依据,本院依法自立案之日2020年11月2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古全诚偿还原告汲湘飞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古全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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