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蔬菜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人民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杨森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志,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俊杰,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蔬菜公司诉被告陈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蔬菜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蔬菜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蔬菜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计908元,由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蔬菜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蒋 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陆嘉均 代理书记员  杨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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