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草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魏惊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
审理经过
范草越诉魏惊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认:一、被告魏惊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草越借款本金24500元及利息(以24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照年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元、保全费270元,由被告魏惊涛负担。魏惊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范草越于2021年0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魏惊涛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豫丰街1号23号楼4单元4层405(不动产权证号:1001076629)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卓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