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郑平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鱼台耀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智玉。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鱼台耀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南把兄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熠 书 记 员 余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