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立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业务员,住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薛才纬,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方立凯与张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皖1181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标的为82153元及利息,目前,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6月3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6月1日、2021年8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其名下仅有小量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
3.2021年6月1日、2021年8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无车辆登记信息。
4.2021年6月1日、2021年8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6月1日、2021年8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地产。
6.本院已将本案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