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申请人杨毅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50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额度冻结被申请人杨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173000元,实际冻结12277.72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详见控制信息反馈材料) 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查封被申请人杨毅名下车牌号为桂A×××××梅赛德斯-奔驰1595CC小型汽车价值173000元的份额,查封期限两年。(详见回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04民初5507号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保全事项部分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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