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发鹏。 被告:陈秉义。
审理经过
原告白发鹏与被告陈秉义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白发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白发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志花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雒国红 书记员 张任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