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洪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余海兵,男,57岁,住武汉市江夏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洪斌与被告余海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李洪斌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洪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洪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燕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黄绍红 书记员刘继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