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永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聂永保因与被上诉人李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2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永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聂永保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上诉人聂永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