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费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建林与被执行人费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费凯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建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费凯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建林借款35000元、违约金3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于同日向被执行人费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费凯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费凯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费凯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费凯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2021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胡建林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将被执行人费凯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全部解冻,亦不需要扣划以及解除对被执行人费凯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胡建林与被执行人费凯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费凯应支付胡建林38000元,2021年5月6日费凯已支付胡建林10000元,定于2021年7月底前支付胡建林25000元,违约金3000元及其余利息自愿放弃。如费凯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胡建林有权对以上未履行部分及放弃部分按原生效法律文书一并申请执行。”截止2021年5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0000元,已收取执行费470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费凯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综上,申请执行人胡建林与被执行人费凯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503执35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杭新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芮妮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