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秀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
委托代理人刘桂梅,女,系陈秀珍之母。
被执行人罗小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秀珍与被执行人罗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511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罗小宝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陈秀珍借款8000元。因被执行人罗小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秀珍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秀珍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小宝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罗小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罗小宝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罗小宝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罗小宝可供执行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罗小宝无机动车登记、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罗小宝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无足够余额;已对罗小宝名下位于邵阳市大祥区地综合楼不动产进行了查封,但暂不宜处置。
(二)已向被执行人罗小宝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陈秀珍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罗小宝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陈秀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小宝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小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罗小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罗小宝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陈秀珍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罗小宝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