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头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叶继飞,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芝,系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叶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叶海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叶世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1)浙112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叶道东、叶海伟、叶世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头支行申请执行标的324772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缴纳0元,执行费缴纳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24772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叶海伟名下车牌号为×××福克斯牌汽车一辆及坐落于云和县凤凰山街道中山西路2-1号2幢东单元501室的房产。因被执行人叶道东、叶海伟、叶世盛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叶道东、叶海伟、叶世盛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头支行与被执行人叶道东于2021年4月27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并同意解除对三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头支行同意叶道东分期归还,叶道东于2021年6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归还5300元,一年内直至所有的标的履行完毕为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1125执28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贵娟
审判员陈积伟
审判员徐婉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