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邵凤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裴泽扬,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与裴泽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1)新4322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裴泽扬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168449元、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2232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裴泽扬未履行法定义务。 一、本院于2021年8月4日、8月5日、9月27日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就八个协助查询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该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表中除车辆以外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股权的登记信息。 二、2021年9月14日,本院通过委托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裴泽扬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存款信息、户籍地的社区调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没有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线索,2021年9月27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裴泽扬名下的大众牌(车牌号为×××)车辆未实际扣押,通过查控及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裴泽扬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上述查控和调查,被执行人裴泽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富蕴县佳盛利达吊装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 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 审判员 李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库孜马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