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临夏州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临夏市团结北路北营房福顺花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被告:张某,住临夏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临夏州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夏州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夏州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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