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文书内容案由 盗窃罪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被告人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4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阜新市细河区东街*-*-303,捕前住户籍地。2008年因犯抢劫罪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0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起诉书文号 阜海检刑诉[2020]122号 提起公诉时间 请求情况 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处以刑罚,现再次犯罪,系属前科,其采用破坏性方法盗窃,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返赃,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判。 判决主 文 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8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 权利告 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组织裁判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