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史忠,男,汉族,天津市。
被申请人:王晋豫,男,汉族,山西省。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史忠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晋豫所有的晋M1U740丰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史忠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王晋豫所有的晋M1U740丰田牌轿车一辆(发动机号:F580335)予以查封;
保全申请费220元,暂由申请人史忠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