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万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1幢2层02、3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C0LR3Q。 经营者:周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佘山民强商务中心D区(西霞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36048971。 法定代表人:樊海明,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万波与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高万波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万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万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万波负担。 审 判 员 邹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王 尧 书 记 员 张寒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