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文政,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李闯,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公务员,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文政与李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保险、理财产品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已被本院另案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陈文政的委托代理人张丽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谢秀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朱继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雪浪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