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瑛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602281011,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吉林新工五条廉租公寓*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吉市龙检刑诉[2021]52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瑛珺于2021年6月15日20时20分,酒后无证驾驶吉B3D33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汉阳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瑛珺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8.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瑛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王瑛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瑛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瑛珺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王瑛珺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人民币2000元,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瑛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衣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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