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宝民,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申请执行人:陈香兰,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汤井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徐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宝民、陈香兰与汤井敏、徐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辽03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