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宝海,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申请执行人:付玉娥,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戴英松,****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代英娥,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代英娜,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戴静莹,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凤城市凤山区,
被执行人:戴晶瑶,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戴晶,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戴英贺,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海、付玉娥与被执行人戴英贺、戴英松、代英娥、代英娜、戴静莹、戴晶瑶、戴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682民初1989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位于凤城市黄旗村九组,面积7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黄旗村房字丁1877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王宝海、付玉娥名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宏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代 文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