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齐某某为罚金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冀0130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因被告齐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齐某某应缴纳罚金4000元。经网络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银、房产、土地、保险收益、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翠满

审判员  司永宾

审判员  高登辉

裁判日期 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怡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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