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某某。
审理经过
关于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罚金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3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500元。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书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经上述执行查控系统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3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杨某某罚金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