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丹阳小区B3栋。
法定代表人:陈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海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城北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海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10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发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晋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