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本院执行的范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房屋已办理权属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名下,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