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传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系原告张传付之女。 被告:张世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传付与被告张世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张传付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传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传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