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万振,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华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海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华梅、任海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6元,由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向本院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