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邵阳市北塔区资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许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飞跃,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张毛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徐文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毛生、徐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毛生、徐文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511执318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有效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