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光,男,住江苏省响水县。推荐单位:响水镇城南社区居委会。
被告:滕春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陈锐诉被告滕春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