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光,男,住江苏省响水县。推荐单位:响水镇城南社区居委会。

被告:滕春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禹,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陈锐诉被告滕春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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