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宁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李营(又名李军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宁宁与被告李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杨宁宁于2021年5月18日以被告已全部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撤诉目的合法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杨宁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宁宁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国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