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员工。 被告:黄雪丽,女,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张占胜,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雪丽、张占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的身份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项,本案中,本院依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被告黄雪丽、张占胜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邮寄送达被退回,在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情况下,经本院告知原告并要求原告限期补充提供新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或预交公告送达费用,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补充相关材料也未预交公告费。因此,本院认为,起诉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现由于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黄雪丽、张占胜送达地址,也未预交公告送达费用,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8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作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