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罗孟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执行人:谢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罗孟章与被执行人谢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城口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渝0229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玲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孟章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谢玲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向本院书面报告财产情况;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债权、无车辆、无不动产。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目前这在接受刑拘,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除不能执行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229执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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