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昌县南明街道如海超市,组织机构代码L4274879-X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初000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新昌县南明街道如海超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昌县南明街道如海超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昌县南明街道如海超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新昌县南明街道如海超市(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9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蔡立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贤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