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太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守颂,成武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军,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文生。

审理经过

原告高太柱与被告高莉、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太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太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太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高太柱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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