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6627719478。 法定代表人:刘刚。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燕茹、李建城、王永曦、贺禧因与被上诉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2002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上诉人王燕茹、李建城、王永曦、贺禧发出了(2021)川2002民初2332号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311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于2021年6月24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燕茹、李建城、王永曦、贺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柯劲 审判员  梅波 审判员  樊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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