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卜县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卜县立与被告张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卜县立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协议》中约定的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承包费4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的承包费的利息2654元及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承包费的利息(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名下的天津四八快装有限责任公司店铺经营权及屋内设施转让给被告经营使用,承包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起 至2020年5月31日止,乙方在经营许可范围内自主经营,上交承包费后亏盈自负。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承包经营费8万元。承包期间所产生的房租、物业费、广告费、供应商、工长工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被告承包期间,财务部独立,但需每天向原告提供当天的数据汇报。在协议履行期间,原告仅仅向被告支付了7个月的承包费,且并未向原告汇报企业经营情况。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承包费4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张爽与卜县立之间(就本案的纠纷)无管辖权约定。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未约定协议管辖权条款。其次,虽然张爽户籍地为唐山市丰润区,但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津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张爽从2020年3月15日起至今一直居住在天津市津南区,至卜县立起诉时已在天津市津南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张爽的经常居住地是天津市津南区。综上所述,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张爽就其主张,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户籍地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天津市居住证居住地址为:天津市津南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爽向本院提出本案管辖异议申请并提交了上述的相关证据,该证据材料能够证实被告张爽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津南区。因涉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未约定管辖法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张爽的经常居住地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连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