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韩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灵县原城建局家属楼。
被执行人:薛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浑源县永安镇益民街外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22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薛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经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薛晓东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车辆,经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浑源县管理部查明被执行人公积金已被该县法院依法冻结,经浑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