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子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影,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津德瑞森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宁河区潘庄镇潘庄村外北侧(木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红海,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子安与被告天津德瑞森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刘子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刘子安与德瑞森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签订的《家居产品定货合同》;2.德瑞森公司返还刘子安已给付的合同价款263 536元及利息4340.3元;3.德瑞森公司向刘子安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6588.4元;4.德瑞森公司赔偿刘子安合理居住损失160 000元;5.德瑞森公司给付刘子安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公证费11 200元;6.德瑞森公司给付刘子安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 000元;7.德瑞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8日,刘子安与德瑞森公司签订《家居产品定货合同》,约定德瑞森公司为刘子安定制一批家具,合同总价款329 420元,交货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合同签订后,刘子安依约给付合同总价款的80%即263 536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德瑞森公司未依约出具家具定制CAD三视图图纸,且在未经刘子安确认图纸的情况下便进行家具制作,导致实际交货家具规格与合同约定的家具图片严重不符且尺寸错误。因德瑞森公司存在严重过错,故同意将部分定制家具拉回重做并同意对部分定制家具退货,但直至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德瑞森公司仍未全部交货,且部分交货家具未安装完毕无法正常使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部分交货家具与图片严重不符且尺寸错误。德瑞森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刘子安造成了重大损失,故刘子安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子安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此外,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效力的,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有特殊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家居产品定货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达不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规定的任意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刘子安户籍所在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其起诉时在北京市通州区居住未满一年。现刘子安起诉要求解除与德瑞森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签订的《家居产品定货合同》,要求德瑞森公司返还合同价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等,该标的履行义务一方为德瑞森公司。德瑞森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工业园区。故原告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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