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志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薛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晋中市榆次区。
被告:段晓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晋中市榆次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志国与被告薛敏、段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志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58元,减半收取4079元,由原告杨志国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开建
人民陪审员 梁文生
人民陪审员 贾拴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