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忠利,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朱忠民,徐州市铜山区单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铜山区黄山路24号。 负责人:臧新海,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忠利与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王忠利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36434.8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原系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门员工,2014年3月,被告因资金断裂导致停工、停产,经营陷入困境、濒临破产,被告既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也不能按期、按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原告为了生存被迫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36434.8元。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催促并向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多次申请,但被告拒绝支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6月5日,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向徐州市开发区法院申请破产并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