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
被执行人:甘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烨与甘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甘源名下有位于三门峡市义乌商贸城对面锦江公寓3号楼2单元906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位于三门峡市义乌商贸城对面锦江公寓3号楼2单元907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7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甘源名下位于三门峡市义乌商贸城对面锦江公寓3号楼2单元906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甘源名下位于三门峡市义乌商贸城对面锦江公寓3号楼2单元907房屋一套(合同备案号:)。
查封期限为三年,如申请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