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孟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广娟,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孟港因与被申请人胡广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05民终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孟港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其主要理由是: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火灾发生的原因系胡广娟出租的养殖场在十五、六年前即超负荷使用,且长期超负荷运转,从未办理增容;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胡广娟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隐瞒养殖场限定用电量4千瓦的事实,故意将超负荷的电气设备租给申请人,造成申请人损失,依据合同法胡广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本案应为火灾事故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找消防部门调取火灾事故档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港与胡广娟签订的《养殖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380V动力电在使用期间由孟港负责维修和维护,则养殖场的电气电路维修应由孟港负责。养殖场自孟港2015年承租至2019年发生火灾,四年时间均处于孟港管理使用范围内,孟港负有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房屋安全的合同义务,原判以火灾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火灾属于双方约定孟港免责事由,认定孟港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应承担火灾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 关于孟港提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孟港未能提供确实证据证明胡广娟出租的养殖场是否存在长期超负荷使用,是否隐瞒限定用电量故意出租超负荷电气设备的事实,亦未能证明该养殖场是否曾办理用电量增容与发生火灾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孟港提出的这一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孟港提出本案应为火灾事故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到消防部门调取火灾事故档案的再审理由,胡广娟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孟港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原审卷宗已经载有本溪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了起火原因,故对孟港提出本案案由错误,应调取火灾事故档案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孟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孟港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仁凯 审判员 谢向荣 审判员 阴 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