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选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红德村。 被执行人:高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裴石镇石盘村。 被执行人:莫心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中心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0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陈选华申请执行高兵、莫心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莫心亮已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经申请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莫心亮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本院(2021)川1503执74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莫心亮与案外人王万英共同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仙源街道正信路四段114号中盛.凤凰华城成套住宅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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