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扎差,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皇城乡北山村村民,住该县浩门镇隆德小区2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孔繁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孔家庄村村民,住该村碱沟口*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扎差与被执行人孔繁宏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孔繁宏在户籍地东川镇碱沟口村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孔繁宏到庭,孔繁宏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网络查询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孔繁宏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手机财付通账户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本辖区亦无登记商品住房信息。为限制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将被执行人孔繁宏名下银行账户及个人财付通账户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3月11日届满。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孔繁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根据被执行人孔繁宏的失信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孔繁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孔繁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扎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孔繁宏的其他财产线索,未执行标的43880元。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扎差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孔繁宏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董永安

审判员马剑龙

审判员蔡永禄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达娃仁青

书记员马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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