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萨塔有限两合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恩韦斯特海姆市多莫塔尔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海科·威姆欧勒,商务总监。 法定代表人:马丁·曼戈尔德,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市哲禹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竞争村3区63-2号。 法定代表人:林菊琴。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萨塔有限两合公司与台州市哲禹气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台州市哲禹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相应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你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台州市哲禹气动工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1,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叶 平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江米昊 书 记 员 江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