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辽宁路40号筑石居易格林印象49号楼3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张要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震宇,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刘铁,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吉林筑石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