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葛市祥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榆林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任公司经理。 被告:李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长葛市祥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宗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对涉案纠纷的履行地未有书面约定,因本案债权人长葛市祥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为接受货币的一方,户籍所在地亦在长葛市,故本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李宗杰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李宗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