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良富,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张永吕,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孙良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永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9民终10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6901.05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先后两次对被执行人张永吕进行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吕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经在被执行人居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新宇
审判员 沈 玮
审判员 杨志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茂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