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瑞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钢第二炼钢厂退休工人,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被告:王凤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钢耐火厂退休工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瑞连诉被告王凤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做出(2020)辽050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王凤林上诉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做出(2021)辽05民终39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瑞连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瑞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瑞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