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盐山县边务乡魏郭庄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盐山县边务镇魏郭庄村。
负责人:魏玉强,任村长。
被告:盐山县边务乡李郭庄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盐山县边务镇李郭庄村。
负责人:邓文建,任村长。
审理经过
盐山县边务乡魏郭庄村村民委员会与盐山县边务乡李郭庄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盐山县边务乡魏郭庄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盐山县边务乡魏郭庄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盐山县边务乡魏郭庄村民委员会负担。